第三條:
本會以研究、推廣手語,增進社會大眾對聾人之瞭解與接納,協助政府為聾人謀求更完善的福利、教育與更公平的就業機會,幫助聾人解決生活上問題,為聾人建立無障礙之生活環境,促成健全理想社會之實現為宗旨。
第六條:
本會之任務如下:
(一)關於手語研究事項。
(二)關於推廣並傳習手語事項。
(三)關於培訓手語翻譯員、建立手語翻譯員檢覈制度及提供手語翻譯服務事項。
(四)關於推展聾人戲劇、藝術以及增進聾人育樂活動事項。
(五)關於聾人福利之計劃、宣導、爭取事項。
(六)關於聾人福利事業之倡導、興辦事項。
(七)關於政府各機關之諮詢及委辦事項。
(八)協助聾人解決一切升學、就業轉介服務、創業與參與社會活動所遭遇之障礙。
(九)關於聾人戲劇、藝術、體育、休閒等活動之參與及辦理事項。
(十)關於國際聾人社團、聾人文化交流之參與及辦理事項。
(十一)其他有關本會宗旨之事項。
第七條:
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: 個人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,年滿二十歲,有行為能力,品行端正,並熱心助益參與公共事務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入會費後,為個人會員。
贊助會員:凡每年贊助五千元以上支持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,得為贊助會員。
名譽會員:凡對聾人文化研究與手語推廣有重大貢獻者,贊助一萬元以上,由理事會名經會員大會通過,推荐為名譽會員。
團體會員:凡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,贊同本會宗旨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入會費後,為團體會員,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,以行使權利。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第八條:
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甚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第九條: 會員(會員代表)有左列之情事者,為出會。
(一)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(二)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前項經出會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
第十條:
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、繳納會費及擔任本會所指派之義務。
第十一 之一條:
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請退會。
第三十條:
本會經費來源如左: 個人會費:個人會員入會時,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伍佰元入會費。常年會費新台幣伍佰元。
團體會費:團體會員入會時,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壹仟元入會費。常年會費新台幣貳仟元。
事業費。
會員捐款。
其他樂捐。
委託收益。
基金及其孳息。
其他收入。
第卅一條:
本會會員(會員代表)連續二年不繳納會費,經通知限期繳納會費逾期不繳納者,喪失其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。
第卅二條:
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。
|